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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市特殊教育学校心理辅导制度

2015-09-17

 

我校心理健康辅导室是在学校领导下,设立面对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办公室。心理健康辅导室的宗旨是:以积极心理学为导向,开展心理健康服务,帮助学生的潜能开发,促进学生人格健康成长,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氛围。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一、工作范围。
1. 对学生的一般心理困扰,发展性心理问题,以及关于潜能开发、个人成长、学业选择等方面的问题,进行团体和个体的心理辅导和咨询。对于有心理疾病或需长程心理咨询的学生,及时转介到医学、心理诊治部门。
2. 为教职员工的心理保健提供条件,对教师进行心理健康培训和心理咨询,以讲座和团体辅导为主,个体心理辅导和咨询为辅。
3.在家长工作方面,向家长开展普及性心理健康教育。对于个别有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学生的家长,进行相应的心理辅导,以帮助学生尽快走出心理困境。
二、预约制度。
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学生、教师和家长,本辅导室实行预约制。
在预约时,请说明您的姓名,所属年级、班级,联系电话,并简要说明您需要咨询的问题,确定具体的咨询时间。
预约电话不进行咨询:原则上应提前一天进行预约。但如果有紧急情况,可以临时预约和咨询。
来访者如因特殊情况预约后不能进行咨询,应在咨询时间3节课之前解除预约。
心理教师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预约,应提前至少3节课通知来访者。
心理教师不得在预约制度之外以个人身份接受咨询要求,不得将个人联系方式提供给来访者。
心理咨询预约:
方式一:当面预约(推荐)
1 .请在上班时间上午8:00——11:00,下午:3:00——5:00到政教处办公室,找老师预约,可以确定咨询时间以及咨询老师。
方式二:留言电话预约
在留言中留下咨询者的年级,班别,姓名,以及希望进行咨询的时间和问题。我们会在每天放学后(下午4:30前)给咨询者确认预约。
心理辅导地点:政教处办公室。
三、保密制度
1、严格保护来访者隐私,所有来访者咨询过程的资料、记录,只有心理咨询室的心理教师可以接触,其他任何人员和部门不得要求查阅、调用相关记录。
2、心理教师在咨询工作中收集的个人资料,包括个案记录、测验资料、和其它资料,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,不可将个案记录档案带出咨询室,确保不遗失。
3、涉及个人隐私的心理测试资料(包括普查资料),适用保密原则。对于和学生学习情况有关的心理测试资料,只提供给相关人员和部门。
4、在对校方进行工作汇报时,可以将汇总、统计后的信息上报,但不能透露可以确定到个人具体身份的相关信息。
3、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、科研、写作等工作时,引用案例时均需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来访者有关信息的资料。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。
5、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、录像。
6、保密例外:咨询工作中若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,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,必要时应通知相关人员并上报有关部门。
7、心理教师在咨询工作开始时,应向来咨询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。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体心理辅导。
四、会诊制度
心理教师在工作中要体现心理咨询服务“助人自助”的原则,对来访者负责,使他们获得优良的专业服务并由此获益。
1、心理教师应对来访者一视同仁,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民族、国籍、宗教信仰、地位、价值观和经济水平等任何因素歧视来访者。
2、心理教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,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、特征和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。
3、咨询开展中应对工作重点与来访者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,必要时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。
4.在咨询过程中本着专业、负责、耐心的精神进行咨询,不得接听电话、手机,或从事其他与咨询无关的事。
5、心理教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、自强自立,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教师产生依赖。
6.当心理咨询师不能确定来访者情况时,可与其他心理教师一同会诊,共同商议来访者心理状况,商定心理干预方案。
五、回访制度
我校专职心理教师每月需对辅导对象进行一次电话回访,每学期对辅导对象进行一次当面回访,以记录心理辅导效果,为日后设计心理辅导计划做准备。
六、转介制度
1. 本心理健康辅导室只接待需要短程心理辅导和咨询的一般心理问题,若不能排除来访者有严重心理问题、或心理疾病,则由负责心理教师签字提供转介单,将来访者转介给专业医学机构或心理治疗、咨询机构。在转介时要对来访者进行必要的说明和心理科普知识教育,避免不必要的抵触情绪。
2. 需要进行转介的情况有:
需要进行中、长程心理咨询的来访者;
不能排除有严重心理问题、或心理疾病的来访者;
心理教师认为不适合自己接待的个案。
3. 对于成人来访者,转介单提供给个人。对于未成年人来访者,转介单提供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。
4. 对于转介个案,如果来访者经过专业机构诊断排除了严重心理问题、或心理疾病,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,本中心教师可以继续进行咨询。
5. 对于转介个案,如果专业机构诊断来访者存在严重心理问题、或心理疾病,原则上本中心心理教师不再进行咨询。但如果来访者在专业机构进行适当治疗并情况已经稳定,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,本中心心理教师可以进行支持性、辅助性的心理辅导和咨询。
补充规定:关于学生在自习课时间进行心理咨询的请假制度
学生在自习课时间进行心理咨询,需要首先和心理教师进行预约。
预约后、进行心理咨询前,学生需向班主任老师请假并写假条,由班主任老师在假条上签字。
学生在自习课时间进行咨询需要向心理教师出示班主任签字的假条。
在完成心理咨询后,由进行咨询的心理教师在假条上签字。
学生把经心理教师签字的假条交给班主任老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.9.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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